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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存单可否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1999-08-14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最近,某市法院发布公告,称:申请人某信用合作社因遗失盖有储蓄专用章的空白存单若干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请问:丢失存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有法律依据吗?

陈跃陈跃同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存单属于金融凭证,不是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我国法律没有存单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将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存单没有法律依据。

田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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